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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仁信源环保 | 作者:仁信源环保scrxyhb | 发布时间 :2019-09-20 | 89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目前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在进行工业锅炉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设计时需正确引用标准,以下就现行几种常遵循的标准做简要概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该标准是目前全国大部分区域所引用和参照的标准,该标准2001年11月12日发布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规定了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详见表)及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该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发电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该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该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该标准分3个时段,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1时段排放控制要求;199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2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2时段中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在本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地方标准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
上海市于2007年6月13日发布,自2007年9月1日实施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87—2007),本标准将上海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A区为内环线以内的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要求确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B区为除A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该标准对电站锅炉不划分区域。
北京市于2007年8月13日发布,自2007年9月1日实施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39—2007),该标准按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和在用锅炉两类,分别规定了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对在用锅炉划分为Ⅰ、Ⅱ两个时段:第Ⅰ时段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第Ⅱ时段为自2008年7月1日起。
广东省于2010年6月9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 /765—2010),该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该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A、B两个区域,A区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建成区。珠三角经济区的行政辖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范围为东经111°59.7′~115°25.3′、北纬20°17.6′~23°55.9′。B区为除A区以外的行政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此外,除上述地方已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外,还有天津、石家庄等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标准,还有部分区域的地方标准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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