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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来源:仁信源环保环保在线 | 作者:仁信源环保仁信源 | 发布时间 :2020-02-20 | 6739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逐年增加,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对于无组织排放,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VOCs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疑问的回复
 
  2020-02-17
 
  来信:
 
  然气制氢装置以天然气和水蒸气为原料,经过蒸汽转化、高温变换、aMDEA溶剂脱除CO2、深冷分离和膜分离净化等工艺流程,生产得到氢气和合成气(CO+H2)。
 
  1.《标准》3.7条:“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本标准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我公司合成气制氢装置采用的原料中,水蒸气不含挥发性有机物,天然气中甲烷占比高于94%,非甲烷总烃含量低于10%,因此原料均不属于VOCs物料;空分装置原料为空气。
 
  2.关于管控范围,《标准》8.1条:“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我公司天然气制氢装置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深冷部分的丙烷)的密封点数量为430个,不足2000,不在受控范围;空分装置不涉及。
 
  以上情况,能否明确是否不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相关工作呢?
 
  回复: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09),
 
  对于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物料,不在该标准管控范围;
 
  对于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小于2000个的,不强制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
 
  对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按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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